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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一起职务犯罪案件获改判

    近日,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依法抗诉的冯某某犯受贿、贪污罪一案,由原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万元。

  经法院二审审理查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系国家控股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最大控股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湖南分公司)系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属企业非法人类型,原审被告人冯某某于2004年2月16日被中石油湖南分公司聘任为湘西配送中心经理,2005年5月24日任该公司投资工程部经理,2006年6月9日任长沙营销中心经理(副处级),2009年任投资建设处负责人、投资建设管理处处长,2014年到案发,任长沙油库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兼大项目推进组组长。

  2004年至2010年,冯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湖南涌鑫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责人龚某(另案处理)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美元5万元、港币20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购物卡;收受湖南吉首寨阳加油站李某(另案处理)现金20万元;收受株洲430加油站周某现金5万元;收受邵阳邵新加油站徐某(另案处理)现金10万元;为龚某等上述人员谋取利益。他还利用职务便利,在检查吉首太平加油站时发现该站业主李某(已另案处理)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三通一平”的实际施工量与预算工程量不符。冯某某与时任中石油怀化公司经理杨某、李某协商,提出不扣除李某减少工程量相应的工程款22万余元,以解决中石油怀化公司的费用为由,要求李某在收到工程款后将该22万余元退回,李某表示同意,并将其中的21万元交给了杨某。冯某某与杨某将其中的8万元缴纳了二人的MBA学费,其余的被二人非法侵吞。

  该案由桃江县检察院向桃江县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26日,经桃江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桃江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冯某某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约140万元,桃江县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量刑不当,于是向益阳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

  7月14日,益阳市中级法院经审查认为,冯某某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折合人民币约140万元,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在冯某某无任何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对其判处最低刑,显属量刑不当,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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