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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工程骗取20余万元后潜逃11年 公司副总获刑三年二个月

虚构工程项目,制作虚假招标文件和工程效果图,骗取建筑企业的信任,以帮助取得项目为诱饵,索要活动经费,大肆诈骗他人钱财后隐藏逃匿11年,近日,经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彭某群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责令其将违法所得182000元退还给被害人。

现年67岁的被告人彭某群系沅江市人,2006年下半年至20088月份,其受聘担任益阳桃花江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招商引资。20085月,在公司无自有资金,益阳桃花江某中心景区道路硬化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可能进场施工的情况下,被告人彭某群对外宣传谎称益阳桃花江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资金充足、工程不要投标单位带资、垫资,利用虚假的招标文件以及相关的施工图纸骗取江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相关负责人的信任,并与其洽谈景区公路工程合作。

2008612日,被告人彭某群明知公司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仍以益阳桃花江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与江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李某某签订合同总价21153653元的某景区公路工程施工协议书,前后骗取江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报名费、资料费、中标好处费、议标费共计242000元,其中上交给益阳桃花江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财务60000元。因不能按时开工,江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发现被骗后,向桃江县公安局报案,被告人彭某群因害怕坐牢而离开公司,一直在外躲藏。20089月,益阳桃花江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退还江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60000元。

案发后,2019717日,被告人彭某群被郴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后隐藏逃匿,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该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群违法所得的财物应依法退还给被害人,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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