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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一国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国有加油站变私有获刑一年

利用自身职务将原属于国有企业的加油站变为他人个人独资的加油站,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近日,经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曹某华有期徒刑一年。

现年56岁的被告人曹某华系原桃江县茶叶经贸加工总厂经理(桃江县供销社联合社下属企业)。20059月,该被告人代表加工总厂将属于该厂的“古木潭加油站”租给唐某某(另案处理)经营。20074月,因该加油站设备陈旧,硬件不达标,不符合安全规范,益阳市安监局责令该加油站停业整改。为了该加油站不被关闭,被告人曹某华同意由唐某某出面办理相关整改事宜。200766日,经厂职工大会决定,将该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以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唐某某,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协议明确不包括任何设施、设备、场地。200888日,被告人曹某华应唐某某要求与其签订了虚假的“古木潭加油站”转让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桃江县茶叶经贸总厂以38万元的价格将加油站整体(包括设施、设备、场地)转让给唐某某。20081118日,被告人曹某华又与唐某某签订了虚假的土地租赁协议,将该厂面积为3496.2平方米的土地租给唐某某使用。之后该被告人还与唐某某陆续签订了虚假的土地租赁补充合同书、承诺书、委托书。被告人曹某华在明知这些合同、协议书是虚假的情况下,仍签名并加盖桃江县茶叶经贸加工总厂的公章。随后,唐某某便通过这些虚假的合同、协议将国有加油站变更为个人独资的加油站,并于20167月获得国家对该加油站征拆补偿款160.8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案发后,被告人曹某华于2019510日在桃江县茶叶公司被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华身为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案发后,该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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