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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女职工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刑

退休女职工以需要资金周转、集资办厂为由,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达290余万元。经湖南省桃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7日,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现年65岁的刘某某系湖南省桃江县锰矿退休职工。2009年至2019年期间,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需要资金周转、集资办厂为由,以支付月息3分至15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的群众共65人吸收存款共计294.38万元。将其中一部分以同等月息转贷给其亲戚刘某及其他开厂老板用于融资,从中抽取0.5%的好处费;部分用于支付所借款项的本息。至案发时,被告人刘某某已支付利息15.25万元,仍有294.38万元借款本金尚未归还,利息无法结清。 

  2019年9月19日刘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发后,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案发前已归还部分本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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