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7日,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锋有期徒刑九年,处罚金二万元,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升七年六个月,处罚金二万元,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春、王某文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王某升非法开采的矿石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锋、王某升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和把持基层政权的目的,伙同被告人王某春、王某文在桃江县马迹塘镇双江口村及二广高速马迹塘服务区多次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实施非法采矿、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操控基层选举,已形成了带恶势力性质的村霸团伙,是恶势力犯罪。
桃江县人民法院根据其参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上述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