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桃江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农业农村局在资江河畔对被告吴某某、刘某某等人主动承担修复资江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民事责任依法开展监督。
被告吴某某、刘某某等人于禁渔期内在资江流域使用电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桃江县检察院经审查后,依法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某某、刘某某等人向资源水域投放成鱼及同种商品规格鱼种来修复资江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被告吴某某、刘某某等人自觉向资江水域投放成鱼共计80多公斤、同种商品规格鱼种1.7万余尾来修复其非法捕捞行为对资江水域造成的损害。
这是今年以来桃江县检察院办理的第二批非法捕捞水产品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违法行为人从被强制履行修复生态环境责任转变为主动承担修复生态环境责任,该院深入贯彻“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方针,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长江十年禁渔规定,注重在办案中开展以案释法和法治警示教育,真正做到了将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