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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检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2021年11月29日至30日,桃江县检察院依法支持县农业农村局与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监督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执行到位。

磋商现场

         文某爱等5人于禁渔期使用电鱼设备等禁用工具在资江河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损害了资江水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桃江县农业农村局依法与文某爱等5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按照“生态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县农业农村局就修复费用、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了磋商。县检察院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就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认定、磋商达成协议的积极意义以及磋商不成的法律后果等事项发表了法律支持意见,对赔偿义务人开展了公益法律政策宣讲,对有关赔偿协议的落实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经过磋商,赔偿义务人均当场表示愿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责任,并将汲取教训、深刻反省,提升法律意识,严格落实保护资江河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的责任,守护好母亲河,5人均当场签订了赔偿协议。

放鱼现场

     11月30日,桃江县检察院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监督文某爱等5名行为人向资江水域投放鱼类,共计向资江河投放成鱼17.83公斤,幼鱼3566尾,补充和恢复资江水域水生物资源群体,维护了资江水域生态环境,依法监督生态损害赔偿协议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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